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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新成与张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成,王居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813号原告:马新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告:王居民,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原告马新成与被告王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新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0元,由马新���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