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俞之彬与曾维忠、贺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之彬,曾维忠,贺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俞之彬,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同福**组**号,身份证号5101121979********。被执行人曾维忠,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柏杨村**组**号,身份证号5101121989********。被执行人贺玉苹,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柏杨村**组**号,身份证号5101121989********。申请执行人俞之彬与被执行人曾维忠、贺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俞之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维忠、贺玉苹给付本金30500.00元。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曾维忠与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街办柏杨村十组14号14栋1单元1楼1、2、3号房屋(农0040387)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属农房,无法处置。执行中查明,该房屋系本次拆迁范围,本院于2017年6月向本区洛带镇拆迁办发出协助提取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曾维忠本次拆迁款在34658.00元范围内予以提取。但该款尚未到位。现被执行人曾维忠、贺玉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维忠、贺玉苹尚欠申请执行人俞之彬本金30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