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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珍珍、团风县人民医院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珍,团风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李珍珍,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团风县人民医院,地址:团风县新城区广场路15号法定代表人欧继兵,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珍珍与被执行人团风县人民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团劳人仲案(2016)42号裁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团劳人仲案(201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华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