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晋05执异24号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有限公司、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向河南省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20万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对河南省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所享有的20万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对该到期债权是否成立涉及异议人的实体权利,该债权是否成立不属于执行机构的审查范围。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对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通知如下:对本院(2017)晋05执恢11号通知书不予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