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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德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791号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姚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程德华,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程德华已缴纳物业费���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雅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