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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黎贤传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异37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贤传,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黎凡,王欢,黎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复36号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黎贤传,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琳,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强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跃东路81号南区花园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04341006。法定代表人:鄢子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波,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凡,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会昌路**号*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王欢,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3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建设后街***号*楼*号。被申请人:黎盛,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30日,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李白大道***号*幢*单元***室。复议申请人黎贤传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油法院)(2017)川0781执异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油法院在办理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融资公司)与黎贤传、黎凡、王欢、黎盛追偿权纠纷保全一案中,黎贤传对江油法院(2017)川0781执保176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江油法院查明,申请人坤泰融资公司与被申请人黎贤传、黎凡、王欢、黎盛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坤泰融资公司向江油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江油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川078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黎贤传、黎凡、王欢、黎盛、姜瑛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江油法院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黎凡、王欢、黎盛、姜瑛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扣押外,于2017年5月3日冻结了黎贤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79870.57元。江油法院另查明,根据被执行人黎贤传提供的证据显示,黎贤传头部外伤:前额皮下异物,右侧眼眶内侧壁陈旧性骨折;患有高血压病二级、糖尿病二型。江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江油法院依法对黎贤传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黎贤传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患病,不能证明其需手术治疗的情况及每月生活所需费用,亦不能证明江油法院冻结的账户系其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帐户,加之江油法院仅冻结了账户上的存款余额79870.57元,并未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即使该账户是领取退休金的账户,黎贤传对该账户发生的其他金额仍可支配,故黎贤传以江油法院冻结账户系其领取退休金的账户和其需要用该银行上的钱进行手术治疗为由,要求解除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79870.57元的冻结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申请人黎贤传的执行异议。黎贤传申请复议称,一、江油法院冻结的是其退休金账户,黎贤传年老多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依法应予解除冻结措施。二、坤泰融资公司认为南方公司部分债权已经由黎贤传收取,黎贤传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不存在因冻结导致生活困难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2017)川078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黎贤传退休金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江油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定。另查明,2017年5月3日,江油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作出(2017)川0781执保1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黎贤传银行卡,实际冻结金额79870.57元。江油法院依据(2017)川0781财保7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坤泰融资公司与被申请人黎贤传、黎凡、王欢、黎盛追偿权纠纷保全一案,案号为(2017)川0781执保177号。2017年5月5日,江油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黎贤传银行账户。同年6月2日,黎贤传提出异议,同月12日,黎贤传向江油法院递交撤回异议申请,江油法院作出(2017)川0781执异36号执行裁定,准予其撤回执行异议。复议期间,黎贤传向本院提交了四组证据:1、一份“个人基本信息单(存档用)”,载明:姓名黎贤传,单位名称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065970012XXXXXXXX。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加盖印章,同时写明:此数据来源于系统。2、两页“账户交易明细(客户)”,载明:账号/卡号62218865900XXXXXXXX,户名黎贤传,交易日期2016/06/21至2017/05/25,摘要一栏中,除2016/09/19存款2000.00元、2016/09/22调待1781.91元、2017/05/01他行来账80000.00元外,其余多数为社保2713.86元和2911.8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解放南路营业所加盖业务专用章。3、一份卡折合一户打印件,上面加盖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太白广场支行业务专用章。4、2017年6月19日,德阳市人民医院入院证及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保全案件能否直接冻结被申请人的社保账户及黎贤传要求解决生活及医病费用的请求是否合法。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黎贤传领取的社保金应当视为其在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冻结。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江油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黎贤传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江油法院冻结黎贤传责任财产时,应当预留黎贤传及其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由于黎贤传在江油法院涉及两件保全案件,本案冻结其银行卡62218865900XXXXXXXX,(2017)川0781执异36号案冻结其6065970012XXXXXXXX社保账户,而该银行卡与社保账户为卡折合一户,系其领取退休金及医保等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基本账户,该账户资金来源大部份系社保金。据此,江油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黎贤传领取社保金的银行卡62218865900XXXXXXXX及6065970012XXXXXXXX社保账户时,未预留其必须的生活费用欠妥,应予纠正。综上所述,黎贤传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江油法院(2017)川0781执异3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部分有误,结果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保176号之二执行裁定。三、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预留黎贤传及其家属必需生活费用后,重新对黎贤传的责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唐剑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蒙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