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保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栋全与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全,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保003号申请人:王栋全,男,汉族,住敦化市黄泥镇。被申请人:李淑芹,女,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王栋全与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栋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李淑芹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威虎岭永安村,产权证号号,登记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刘雪庭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产权证号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淑芹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村,产权证号号,登记号记安,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刘雪庭名下坐落于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产权证号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判员艾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学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