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书香与李乐云、孙玉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香,李乐云,孙玉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786号原告:张书香,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乐云,女,1946年2月2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玉梅,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张书香与被告李乐云、孙玉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保全费700元,共计1455元,由原告张书香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