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海兵、欧国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兵,欧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兵,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欧国山,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兵与被执行人欧国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国山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陈汇泉��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