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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8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新仁与上海莘阳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李伟康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仁,李伟康,上海莘阳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746号原告:郭新仁,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康,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莘阳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得芝。原告郭新仁与被告李伟康、上海莘阳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仁撤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郭新仁负担。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