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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利云与被执行人何志伟、王润秀、何利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云,何志伟,王润秀,何利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何利云,男,1948年1月4日出生,住江永县夏层铺镇雄川村*组***号。被执行人何志伟,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王润秀,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何利魁,男,1957年8月10出生,住江永县。申请执行人何利云与被执行人何志伟、王润秀、何利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利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5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志伟、王润秀、何利魁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5民初4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天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