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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瑞德、孙好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德,孙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孙瑞德,男,194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孙好峰(又名孙考杰),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孙瑞德与被执行人孙好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寒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