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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彩珠、詹娇英等与吴钧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珠,詹娇英,吴钧发,杨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11号原告:赵彩珠,女,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詹娇英,女,1962年10月8日,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吴钧发,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杨美红,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赵彩珠、詹娇英与被告吴钧发、杨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赵彩珠、詹娇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彩珠、詹娇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彩珠、詹娇英撤诉。审 判 长  吴晓维助理审判员  江 娜人民陪审员  林友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思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