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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4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辉、黎家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黎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4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黄辉,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委托代理人:黄庆坤,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家平,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2017)桂0102执4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黎家平名下桂A×××××、桂A×××××两辆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黎家平名下桂A×××××、桂A×××××两辆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炜明审判员  黄志国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