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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8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城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0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城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中路17号6幢。被执行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夏庄工业园433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二中民终字第09741号判决书,北京城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五十五万九千五百七十五元九角六分及利息。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九十六、执行费八千零九十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