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终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章武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章武,刘佑俊,左荣华,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罗进,罗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辛安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天,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章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佑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荣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罗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罗进。原审第三人:罗潘。上诉人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章武因与被上诉人刘佑俊、左荣华、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罗进、罗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章武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章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