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1833袁建华与席宏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席宏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833号原告:袁建华,女,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峰,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宏兴,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滨江新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1043-X,住所地靖江市建安路5号。负责人:陆东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华与被告席宏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圣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