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玉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199号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富中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常惠,男,1966年2月4日生,满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玉彪,男,1990年6月17日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双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