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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裕仓与张宏斌、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裕仓,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0执25号申请执行人:徐裕仓,男,1967年12月生,汉族,河曲县人,住河曲县。被执行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位于清徐县晋夏公路西木庄段。法定代表人:郭瑞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徐裕仓与张宏斌、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在河曲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账上的工程款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治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