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兰文玉、黄立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文玉,黄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文玉,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立贤,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漳州市南靖县。本院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兰文玉与被执行人黄立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43400.00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立贤系外地户籍,经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福建省南靖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黄立贤名下位于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滨江豪园五号楼601号房产已于2016年3月22日在本案立案前转移给他人。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黄立贤银行存款33990.00元,该款根据分配方案予以分配,申请执行人兰文玉分得18233.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本案剩余执行标的25167.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附注: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