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广西龙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广西龙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469号原告:李丹丹,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宁,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宸,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龙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西湾大道南侧中央海洋公园项目一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黄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成瑶,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丹丹诉被告广西龙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正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丹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72元,由原告李丹丹负担。审 判 长 何耀鹏人民陪审员 苏丕雄人民陪审员 何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覃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