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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鉴洋鞋底厂与邱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鉴洋鞋底厂,邱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905号原告:温岭市鉴洋鞋底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鉴洋村五洋路与中华路交叉口。经营者:夏增良,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华英,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原告温岭市鉴洋鞋底厂与被告邱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鉴洋鞋底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鉴洋鞋底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0元,由原告温岭市鉴洋鞋底厂负担。审 判 员 滕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