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学武与刘广军、董月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武,刘广军,董月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武,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回族,灵武市东塔派出所协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刘广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董月姣,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张学武申请执行刘广军、董月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董月姣于2017年8月份起,每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学武偿还3000元,直到本案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张学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81执1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红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