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总公司与齐占龙、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长青,齐占龙,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桃园1号-55。法定代表人孙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凤生,男,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女,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青,男,1976年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喜刚,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占龙,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八院。法定代表人朱劼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凤生,男,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助理。原审第三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板城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孙汉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辉,男,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博,男,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上诉人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长青、齐占龙、原审被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总公司、原审第三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孙长青达成和解协议,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秋燕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