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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佳颖与岳少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颖,岳少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王佳颖,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艳文(系王佳颖之母),女。被执行人:岳少辉,男,蒙古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少辉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