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0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人,住高安市。被告:闻某,男,汉族,江西省人,住高安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闻某已还清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审���员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