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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0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人,住高安市。被告:闻某,男,汉族,江西省人,住高安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3日以被告闻某已还清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审���员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