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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德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1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山,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人杨德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山、辩护人戚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德山于2017年3月16日下午,至常熟市梅李镇新天地金牌手机卖场,在购买手机过程中,趁营业员不备,窃得被害人晏某店内的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VIVOX9PLUS手机1部。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德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山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其未实施盗窃行为。辩护人戚晓光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德山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应判决杨德山无罪,其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杨德山无犯罪动机,监控视频存在盲区,不能排除杨德山把手机还回去的可能,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现场有不少买手机及办理业务的人,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决杨德山无罪。如果一定要判决其有罪的话也要考虑到其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的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德山至常熟市梅李镇新天地金牌手机卖场,在购买手机过程中,趁营业员不备,窃得被害人晏某店内的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VIVOX9PLUS手机1部。2017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杨德山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晏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明其是常熟市梅李镇新天地金牌手机卖场的负责人,2017年3月17日下班盘点时发现少上一部手机,后来就查看监控,发现是在3月16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有个人过来买手机,当时给他拿了两手机,后来在给他办手续的时候,他把另外一部手机也放进口袋里面拿走了。被偷的是一部VIVOX9PLUS手机,进货价格2899元。2、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16日下午四、五点左右,有一个男客人到其店里购买手机,他说自己的一部手机有故障要其帮他解决。最开始他看上一部OPPO牌手机,价格3498元,后来其给他介绍了金立手机和VIVOX9PLUS的手机,价格都是3298元,他决定买VIVO手机,其先把这部手机放在收银台上给他看,就去忙别的事了,他乘其离开的时候将VIVO手机拿走了。之后其返回收银台时,忘记了之前给他看的一部VIVO手机了,又拿了一部推荐给他的金立手机给他。后来他刷银行卡付款后,又让其将他旧手机里的信息导入新手机里。然后他将金立手机和他本人的旧手机一并拿走了。3、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被告人杨德山的弟弟,其到常熟市公安局梅李派出所取回了杨德山的二部手机,一部是乐视手机,型号为LEX620,还有一部是金立手机,型号为GIONEEGN80002S。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进行取证的情况。5、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货单,证明常熟金牌手机连锁店的发货情况。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VIVOX9PLUS手机1部的价格情况。7、监控录像及制作说明,证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情况。从该视频中可以看到,营业员前后拿到柜台上有三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系杨德山交给营业员的其自己的手机,另外二部手机系营业员向杨德山推荐的手机,该三部手机最终都被被告人杨德山拿走了的全部过程。8、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德山的到案经过情况。9、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杨德山的身份信息情况。10、被告人杨德山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到案后的多份供述笔录否认盗窃犯罪事实。其辩称,3月16日下午四五点,其一个人到梅李新天地金牌手机店买手机,那个店的一个女服务员接待其的,她最开始在柜台那里给其推荐了一部OPPO手机,只是当着其面划了划屏幕,没有交给其看,其也没有拿到手里过。后来她先后给其推荐了金立手机和一部VIVO手机,其决定买那个金立手机,大概花了3000多元,最后其买了金立手机后就把自己的乐视手机和新买的金立手机交给那个服务员帮其传数据,传好后其就离开了。其没有拿走那部VIVO手机。在2017年3月19日的供述笔录中,其供述称2017年3月16日下午5、6点钟,在梅李新天地金牌手机卖场内,其看了两款手机,一个是其现在用的金立手机,一个是VIVO手机,最终其选了买金立手机,然后店员就把金立手机拿到服务台去开票了,其一时迷糊,贪图便宜,乘着店员不注意把柜台上放着的VIVO手机装自己口袋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杨德山否认其实施盗窃行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德山实施了盗窃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及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足以能够证明被告人杨德山在案发现场前后共拿走了三部手机,而被告人杨德山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德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德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德山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良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婉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