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布拖县牛角湾乡牛角村四组与阿力沙子、比曲子尔、比曲哈尔、布子次虫、布子尔惹、布子史惹、马文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拖县牛角湾乡牛角村四组,布子次虫,阿力沙子,比曲哈尔,比曲子尔,布子史惹,马文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9民初7号原告:布拖县牛角湾乡牛角村四组。负责人:吉力尔色,该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旭,男,四川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布子次虫,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布拖县。被告:阿力沙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被告:比曲哈尔,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被告:比曲子尔,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布拖县。被告:布子史惹,男,1993年2月4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被告:马文才,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彝族,布拖县沙洛乡党委书记,住四川省布拖县。原告布拖县牛角湾乡牛角村四组与被告布子次虫、阿力沙子、比曲哈尔、比曲子尔、布子史惹、马文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将原告应得的部分土地补偿款转入自己账户,现拒不返还原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布子史惹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拖县支行的银行账号为6228480968365427374中的存款8025.04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 秋 生审判员 贾史子初审判员 张 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