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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怀军与王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军,王国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465号原告:王怀军,男,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王国红,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王怀军诉被告王国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78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工资17820元,并于2017年元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国红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国红欠原告工资1782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782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17820元。案件受理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被告王国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