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玉田与陈兆威、董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田,陈兆威,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田,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兆威,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燕,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孙玉田与被告陈兆威、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兆威、董燕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孙玉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兆威、董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董燕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北京路房产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永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