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吴宜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吴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灵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作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宜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宜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2374元。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陆鹏代理审判员  俸碧霞代理审判员  易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