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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与梁革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梁革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286号原告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广场商铺12间。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仁晶,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壮族,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广西田东县。被告梁革琪,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原告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革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原告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田东县星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又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