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松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松林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319号原告: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胡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丽,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恒印,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松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大曲堤乡小汪村。法定代表人:李松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坤,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松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高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松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4993元,由原告山东新丝丽织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东风人民陪审员 赵荣芹人民陪审员 张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