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振铭商贸有限公司、雷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振铭商贸有限公司,雷翠丽,王海滨,王思元,崔敬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532号之一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号金色家园·紫竹园*幢。法定代表人:李明,理事长。被告:云南振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度假区西贡码头西耶那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被告:雷翠丽,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王海滨,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王思元,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崔敬东,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云南振铭商贸有限公司、雷翠丽、王海滨、王思元、崔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云南振铭商贸有限公司、雷翠丽、王海滨、王思元、崔敬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云南振铭商贸有限公司、雷翠丽、王海滨、王思元、崔敬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30元,减半收取计41165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朱 欢审判员 刘昕光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自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