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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德英与金玉武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英,金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英,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金玉武,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冯德英与金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3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玉武给付欠款69000元,案件受理费763元,执行费935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玉武主动用212000块红砖抵偿申请执行人冯德英债务70000元,申请执行人冯德英已接收,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