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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靳天亮、靳民江等共有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靳天亮,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育龙驾校教练,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民江,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改贤,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尉玲,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一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锁(系王尉玲之父),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沣,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因与被申请人王尉玲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2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申请再审称,本案是一件两级法院经过四次审理的重审案件,一审依权枉法公告传唤,借故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并判决的事实有一审法院前主管院长和民二庭副庭长为证,二审重审时第七次而不是第八次开庭,因逾期,其认为合议庭没有审判权,没有对其代理人资格书面答复,对回避申请没有书面答复,所以其再次要求延期审理的事实,依权借故“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放弃上诉处理”的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的事实,实在是对“法官法”中义务规定的践踏。关于审结期限的问题,其上诉的交费日期是2015年12月28日,也就是说该案审理期限的起始日期是2015年12月29日,审结期限充其量也就是六个月,从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到二审裁定书的署名日期2016年11月3日截止,超过合法期限的事实白纸黑字,铁证如山。关于代理人的代理资格问题,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代理人,两级法院在“原审”时没有对代理人的资格问题提出异议,在“重审”时分别口头而不是书面裁定否定代理人资格。同一个代理人,在同一时间、同一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一个能代理,一个不能代理。否定代理人的资格的理由和依据在答疑笔录中一览无遗。关于判后答疑的期限问题,其递交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1日,也就是说答疑必须在2016年年底前进行,而答疑笔录上载明的答疑日期是2017年3月17日,该答疑笔录属真还是假的问题有法庭监控为证。裁定书中载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其不说“判决”过程中的枉法问题与“判决”错误,请看原审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对“判决”的评说,因无法执行“如不同意协调……另行起诉”。不管是审结期限逾期,还是答疑期限逾期的事实不容否定,必然涉及裁定书与答疑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尉玲提交意见称,二审裁定适用程序合法,依法传唤,而且本案二审数次开庭,应当依法驳回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故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就本案二审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提出的二审审结期限、判后答疑期限、诉讼代理人代理资格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申请再审主张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事由,亦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天亮、靳民江、刘改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