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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祖迅诉被告祖志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迅,祖志国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906号原告:祖迅,女,200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理人:徐清(系原告母亲),女,职业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祖志国,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祖迅诉被告祖志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祖迅于2017年8月3日以需继续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祖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实收275元),由祖迅负担。审判员  郭春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