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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生财、应邦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生财,应邦瑞,应锦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生财,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邦瑞,男,193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锦媛,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生财因与被上诉人应邦瑞、应锦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10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生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叶金龙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施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