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行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志禹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行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志禹。委托代理人王圣君,本溪市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志禹因请求赔偿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宋志禹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张贴《拆迁通告》的时间是行为违法,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因此,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规定的”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属于宋志禹直接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有事实根据”的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现原审法院作出了行政赔偿裁定,对宋志禹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实质也是认为宋志禹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从程序上做出的处理,与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苍 琦审判员 胡俊杰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婉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