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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徐康与黄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康,黄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048号原告:徐康,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张学锋(武汉康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枫,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暂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康与被告黄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徐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康负担。审 判 长  曾晓凤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