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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琰凤与被告侯萌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琰凤,侯萌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099号原告:王琰凤,女,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住所桥西街18号纸厂家属楼3号楼1单元10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襄汾县邓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萌萌,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夏梁村村民,住所夏梁村。原告王琰凤与被告侯萌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琰凤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琰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琰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