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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唐莹与陈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莹,陈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138号原告:唐莹,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喜,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唐莹与被告陈喜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唐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莹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