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战圣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城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士新,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战圣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64号。法定代表人曾婵贞。委托代理人张立敏,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天津战圣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5层606。法定代表人贾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士新,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战圣瑞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原审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科技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生态城。据此,科技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物流公司对于科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物流公司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科技公司、营销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补贴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营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