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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红萍与王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萍,王进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066号原告刘红萍,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喜,别名王喜,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萍诉被告王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红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刘红萍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周岩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