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陈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陈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00号原告:王永平,男,汉族,1956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周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文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平与被告陈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永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文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王永平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平撤回对陈文刚的起诉。审判员 王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乐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