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兰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704号原告兰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兰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兰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兰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兰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