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素华与王贵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华,王贵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736号原告:张素华,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贵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素华诉被告王贵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素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素华负担。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