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君冠义齿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男男、顾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君冠义齿有限公司,顾海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89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君冠义齿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四社元下底工业区B栋二楼B栋五楼。法定代表人:罗万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富,黑龙江省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被告:顾海超,男,1991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常市长山乡。委托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男,女,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广州市君冠义齿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男男、顾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君冠义齿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理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君冠义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君冠义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广州市君冠义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宫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凤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