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乙18号院B写字楼6层709室。法定代表人王挥,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楼1幢609室。法定代表人马少华。北京首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首控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东方财星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东方财星公司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该公司基本账户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贵州凯里市公安局冻结。经谈话,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