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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石二岗、徐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二岗,徐进才,张雷,张亚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15号申请人:石二岗,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被申请人:徐进才,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张雷,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张亚正,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申请人石二岗与被申请人徐进才、张雷、张亚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石二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源: